中国对G/TBT/N/USA/1958/Rev.1通报的评议意见
时间:2025-07-30 来源:晋江体育产品技贸基地
一、背景与通报内容概述美国近期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发布了通报G/TBT/N/USA/1958/Rev.1。该通报涉及华盛顿州行政法典(WAC)第173-337章初步草案规则:《更安全产品限制和报告(周期1.5)》。该草案规则核心内容聚焦于对含有意添加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优先消费品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和报告要求,主要包括:
限制故意添加PFAS:对优先消费品限制PFAS的使用,如服装纺织品、鞋类、皮革制品、汽车清洁剂等。;
制造商报告义务:要求相关产品的报告方向华盛顿州生态部提交含有PFAS的产品信息,包括化学成分、浓度范围和用途,制造商的联系方式等;
反驳推定机制:规定若检测到总氟(Total Fluorine)即推定PFAS为故意添加,但允许制造商通过提交证据(如检测报告、供应链透明度证明)予以反驳。
该草案规则旨在减少含PFAS的消费品对居民健康的危害,提高产品成分透明度,符合保护公共健康及生态安全的目标。PFAS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已获国际广泛研究证实(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的数据),对其使用进行限制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
二、中国纺织品标准中的PFAS管控中方高度重视化学品安全管理,并在纺织品领域建立了针对PFAS物质(尤其C8类全氟化合物)的管控体系。相关管控要求主要集中在宣称具有“无氟整理”或“三防整理”(防水、防油、防污)等特性的户外和体育运动相关产品中。目前,在特定高性能应用领域,PFAS技术仍具不可替代性。
近年来,中方持续完善纺织品领域针对PFAS物质的限制标准,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科学合理、适应市场需求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详见表 1。
表1 中国纺织品标准中的PFAS管控
标准 |
适用范围 |
管控物质 |
管控要求 |
GB/T35611—2017《绿色产品评价纺织产品》 |
绿色纺织产品 |
全氟辛烷磺基化合物,全氟辛酸 |
<1.0μg/m² |
全氟十一烷酸,全氟十二烷酸,全氟十三烷酸,全氟十四烷酸 |
婴幼儿用品≤0.05mg/kg;直接/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0.1mg/kg; |
FZ/T81023—2019《防水透湿服装》 |
标称无氟整理的产品 |
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 |
<1.0μg/m² |
全氟辛酸 |
<1.0μg/m² |
GB/T18885—2020《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
所有做过防水、防污或防油后整理和涂层处理的材料 |
全氟辛烷磺酸和磺酸盐、全氟辛烷磺酰胺、全氟辛烷磺酰氟、N-甲基全氟辛烷磺酰胺、N-乙基全氟辛烷磺酰胺、N-甲基全氟辛烷磺酰胺乙醇、N-甲基全氟辛烷磺酰胺乙醇 |
总量<1.0μg/m² |
全氟辛酸及其盐 |
<1.0μg/m² |
全氟庚酸及其盐/全氟壬酸及其盐/全氟癸酸及其盐/全氟十一烷酸及其盐/全氟十二烷酸及其盐/全氟十三烷酸及其盐/全氟十四烷酸及其盐 |
婴幼儿用品<0.05mg/kg;直接/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0.1mg/kg;装饰用品<0.5mg/kg |
全氟羧酸/全氟磺酸/部分氟化羧酸/磺酸 |
婴幼儿用品<0.05mg/kg |
|
部分氟化线性醇/氟化醇与丙烯酸的酯 |
婴幼儿用品<0.05mg/kg |
GB/T41176—2021《专业运动服装滑雪服》 |
标称无氟整理的产品 |
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 |
<1.0μg/m² |
全氟辛酸 |
<1.0μg/m² |
GB/T40228—2021《服饰配件和组件中部分化学物质控制指南》 |
经过防水、防油和易去污整理的纺织品 |
全氟辛烷磺酰及其衍生物 |
总和<1.0μg/m²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 |
<0.025mg/kg |
经过防水、防油和易去污整理的皮革 |
全氟辛烷磺酰及其衍生物 |
总和<1.0μg/m²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 |
<0.025mg/kg |
GB/T32614—2023《户外运动服装冲锋衣》 |
标称无氟整理产品的外层面料 |
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 |
<1.0μg/m² |
全氟辛酸 |
<1.0μg/m² |
FZ/T70018—2023《针织服装理化性能的要求》 |
明示具有防水功能和/或拒油功能和/或防污功能的产品 |
全氟辛烷磺酰及其衍生物 |
<1.0μg/m²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 |
<0.025mg/kg |
GB/T21295—2024《服装理化性能的技术要求》 |
经防水、防油和易去污整理的纺织织物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
总和<1.0μg/m² |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 |
<0.025mg/kg |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析及应对建议2024年数据显示,美国是中国运动服装最大的单一出口市场,出口额达5.97亿美元,占中国运动服出口总额的25.82%。中国作为全球户外和体育用品制造的重要基地,承担着运动服装、专业鞋类及户外装备(如滑雪服)等核心产品的供应链职能。目前,该产业在实现关键性能指标(如运动服装的“三防”性能、登山服的持久防水性、滑雪靴的-40℃抗冻裂性等)方面,PFAS技术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方认可美方基于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的正当目标制定该草案规则。然而,经过审慎评估,中方认为草案中部分条款设定的技术要求及报告义务,其严格程度可能超出实现保护目标所必需的范围,或将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对中国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形成实质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鉴此,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相关原则,特别是第2.2条关于技术法规不应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的规定,
中方提出如下评议意见:1、关于“总氟检测推定有意添加PFAS”机制的科学性与必要性(WAC 173-337-110(1)(c)(ii)等)。草案规则中多处将“总氟含量检测”作为“推定存在故意添加PFAS”的依据。中方对此机制的科学严谨性及必要性存疑。总氟检测方法无法有效区分PFAS与其他无害含氟化合物(如聚四氟乙烯PTFE、氟化钙等),存在导致合规产品被误判的风险。该检测方法可能造成过度限制,超出实现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目标的必要限度。中方建议美方修订PFAS的检测方法,采用更具针对性的、能够准确定量特定PFAS物质的分析方法,例如欧盟标准EN 17681-1:2025或其他国际认可的标准方法,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法规执行的公正性。
2、关于“服装和配饰”中禁止故意添加PFAS条款(WAC 173-337-110(5))的技术可行性与区分管理。草案规则明确禁止在“服装和配饰”中故意添加PFAS。中方认为此条款未充分考量相关产业的技术现状与实际需求。中国相关产业(如晋江鞋服产业集群)在短期内难以突破高性能户外及运动服装所需“三防”等关键性能的无氟替代技术瓶颈。将具有特定功能需求的户外和运动品类服装与常规“服装和配饰”不加区分地同等禁止,脱离当前产业实际与技术可行性。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限制,中方建议美方对条款进行细化,将“需满足特定高性能要求(如防水、防油、防污、极端温度防护等)的户外和运动品类服装”从一般性禁令中予以豁免。作为替代方案,中方建议美方要求制造商对此类服装产品中有意使用PFAS的情况进行充分报告,同样能达到提升透明度、便于监管的目标,同时减轻对产业和贸易的冲击。
中方期待美方积极考虑上述评议意见,对草案规则进行相应修改,使其在实现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目标的同时,符合《TBT协定》关于避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原则。
(晋江)体育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