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塑料废料“脱废”实施条例草案
时间:2026-09-0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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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6日,欧盟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发布G/TBT/N/EU/1229通报,欧盟拟制定统一的塑料废料废弃物终结(End-of-Waste)判定标准,旨在配套《废弃物框架指令》(2008/98/EC)。该条例适用于所有废弃热塑性聚合物及热塑性聚合物共混料,不限聚合物种类、废料来源;此类废料可作为机械回收、溶剂法回收的原料。主要内容如下:
(一)条例出台核心目标及适用范围
1. 欧盟出台统一塑料脱废规则,旨在打通再生料单一市场,降低中小企业行政与跨境运输成本;保障欧盟高品质再生料供给,落地循环经济。基于欧盟联合研究中心(简称JRC)的调研成果,条例仅适用于PE、PET、PP等热塑性塑料,热固性塑料及非塑料不在管控范围内。
2. 条例认可机械回收、溶剂溶解两类物理回收工艺,单纯分拣检验不属于有效回收。再生料只有用于生产新品才可取得脱废身份;若用作能源回收、回填、化工原料,仍按废弃物监管。食品接触类再生料,还需满足欧盟专项法规的去污要求。
(二)对接欧盟塑料废料出口管控规则
草案和欧盟废料运输条例(EU 2024/1157)联动,该法规限制塑料废料对外出口,部分废料禁止输往非经合组织国家。为防止借脱废规避出口管制,草案设置杂质门槛如下:合规再生料外来杂质必须<1.9%,区别于B3011废料2%的限值;出口再生料仅限单一热塑性聚合物。标准兼顾防违规转运、产业实际可行性,保障欧盟境内再生料流通。
(三)关键术语定义
条例统一界定核心概念:塑料废料指废弃热塑性聚合物废弃物;区分输入塑料、产出塑料、塑料再生料;外来物料主要指非目标塑料、金属、泥沙等杂质,不含配方自带填料助剂。同时明确经营者、生产商、进口商、批次、货运批件的定义,其余概念沿用欧盟化学品REACH、CLP等现有法规。
(四)获取脱废资质的硬性条件
塑料废料需同时满足以下5项条件,方可转为商品再生料:一是回收投入的输入塑料需要达到规定的原料准入要求;二是所采用的机械或溶剂回收工艺符合相关工艺规范;三是回收产出物料可直接加工制品;四是生产商/进口商需出具合规声明;五是相关企业需建立完整质量管理体系。
另外已脱废物料可开展后处理适配食品接触等特殊场景;适用本标准的境内企业和欧盟进口商,需向主管机关报备并提交体系证明。
(五)合规配套管理制度
1. 逐批电子合规声明。每一批次再生料必须出具标准模板的电子合规声明,随货流转。企业原件留存至少5年,监管机构若提出调取要求,企业需通过线上提供相关资料。
2. 强制质量管理体系。回收企业需建立覆盖原料、工艺、检测、记录、整改、培训等模块的成文质量体系,每3年接受一次第三方核查,质控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进口第三国再生料时,欧盟进口商需确保境外供应商达到同等体系要求;未达标的进口货物,按塑料废弃物执行跨境管控。
(六)意见征集及生效实施与修订安排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20日;欧盟最晚于2029年1月1日前完成条例评估修订。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20天后生效,生效6个月后强制实施,直接约束全部成员国。
海关建议:一方面,应抓紧对标杂质、单一聚合物等指标,升级分选清洗设备,完善批次检测与溯源台账,提前做好合规文档储备;另一方面,要做好市场布局,不达标产品避免按再生原料输欧,可转向其他海外市场,同步跟踪法规后续修订动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