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新版ELV法规(EU)2026/1738
时间:2026-09-02 来源:BACL
时间:2026-09-02 来源:BACL
2026年7月24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正式发布《关于车辆循环设计要求和报废车辆管理的法规》(EU) 2026/1738。新法规取代了原有的ELV指令(2000/53/EC)和机动车辆RRR指令(2005/64/EC),并修订4个现有车辆和电池配套法规:(EU) No 168 / 2013, (EU) 2018 / 858, (EU) 2019 / 1020和(EU) 2023 / 1542,已于2026年8月13日生效,2028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
新ELV 法规(EU)2026/1738的更新要点如下:
一、法律效力提升
由指令(Directive)升级为法规(Regulation),直接适用于欧盟各成员国,无需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
二、适用范围扩容
在原有的M1类(乘用车)、N1类(轻型货车)及部分三轮机动车的基础上,法规分阶段扩大了管控对象:
2028年9月1日起,适用于M1(乘用车)和N1(轻型货车);
2029年9月1日起,适用于M1和N1类专用车辆;
2031年9月1日起,适用于客车和重型货车(M2、M3、N2、N3)、O类挂车及L类两轮、三轮和四轮动力车辆。
三、有害物质管控加严
• 延续原ELV指令对铅、汞、镉和六价铬的限制。
• 强调需遵守欧盟REACH法规和 POPs 法规的相关限制要求。
• 应尽量减少车辆及其零部件中关注物质的存在,欧盟委员会应于2028 年 2 月 14 日前编制一份关于车辆中关注物质的报告。
• ELV法规附件XII对欧盟电池法规(EU)2023/1542的附件I进行修订,将ELV法规与电池法规中有害物质限制要求进行整合,电池法规附件I修订后的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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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 |
限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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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汞及其化合物 |
电池(无论是否内置在设备、轻型交通工具或其他车辆中)所含汞不得超过0.0005%(w/w,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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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镉及其化合物 |
1) 便携式电池(无论是否内置在设备、轻型交通工具或其他车辆中)所含镉不得超过0.002%。 2) 安装于M1类、N1类车辆(含专用车辆)的动力电池与启动照明点火蓄电池(SLI 电池),均质材料中镉含量不得超过0.01%。 3) 第2点不适用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投放市场、用作M1类、N1类车辆(含专用车辆)使用的备件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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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铅及其化合物 |
1) 自2024年8月18日起,便携式电池(无论是否内置在设备中)所含铅不得超过0.01%。 2) 第1点的限制要求,2028年8月18日前不适用于便携式锌空气经扣电池。 3) 安装于M1类、N1类车辆(含专用车辆)内的便携式电池,均质材料中铅含量不得超过0.1%。 4) 第3点不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前完成型式核准、安装于M1类、N1类车辆(含专用车辆)或用作其备件的便携式电池。 5) 安装于M1类、N1类车辆(含专用车辆)内的电动汽车电池,均质材料中铅含量不得超过0.1%。 6) 第5点不适用于:a) 用于高电压系统*的电动汽车电池,装配于M1类、N1类车辆内或用作该类车辆备件,且在2019年1月1日前完成型式核准;b) 不属于本点(a)项范围的电动汽车电池,装配于M1类、N1类车辆(含专用车辆)内或用作其备件,且在2024年1月1日前完成型式核准。 7) 装配于M1类、N1类车辆(含专用车辆)中的启动照明点火蓄电池(SL1 电池),均质材料中铅含量(以金属铅计)不得超过0.1%。 8) 第7点不适用于:a) M1类、N1类车辆(含专用车辆)中使用的12伏应用SLl电池;b) M1类、N1类专用车辆中使用的24伏应用SLl电池;c) M1类、N1类车辆(含专用车辆)中,用于本项(a)、(b)以外场景、且车型于 2024年1月1日前完成型式批准的SLl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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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六价铬及其化合物 |
装配于M1类、N1类车辆(含专用车辆)中的电池,均质材料中六价铬含量(以六价铬计)不得超过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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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电压系统:指令 2014/35/EU中Article 1所定义的,直流电压大于75 V的系统。 |
四、其他更新
此外,新ELV 法规对车辆的再生料含量、易拆卸设计、数字循环车辆护照及生产者责任延伸(EPR)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6/1738/oj/eng
来源:BACL